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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4862.54元及利息(1、2008年12月11日至2010年12月9日期间利息,以408542.1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2010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以694862.54元为本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69元,由原告***负担13392元,由被告***负担11477元;鉴定费38065.74元,由原告***负担20498.94元,由被告***负担175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广州众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腊圃小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