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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马鞍山市旭天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马鞍山博康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计1143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计871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负担560元,由***负担8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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