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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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城控股有限公司 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设计款1963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96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付); 二、驳回原告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4元,由原告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807元,被告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27元;保全费2098元,由原告万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96元,由被告日照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