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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荟阳路支行
日照展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1502.54元;

二、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11月22日的利息83874.47元;

三、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991502.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四、如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新瑞花园)010幢02单元(02)1702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791号),就上述借款本息与被告***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在抵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在上述债权余额内。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作有限公司、***、孙艳华、***、王彦平、日照展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海艳、***、***、秦雪花、***、梁作军对上述借款期限内的本金(在最高限额600万元内)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逾期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作有限公司、***、孙艳华、***、王彦平、日照展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海艳、***、***、秦雪花、***、梁作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24元,减半收取1136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拓普精化有限公司、山东港源海洋生物工作有限公司、***、孙艳华、***、王彦平、日照展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海艳、***、***、秦雪花、***、梁作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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