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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被上诉人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民公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保证金1000元、储备金1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