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奥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 高唐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唐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5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订立的《高青村银(营)流借字(2019)年第19021028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高青村银(营)借展字(2020)年第190210285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执行),扣除被告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230951.83元; 二、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奥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奥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85元,减半收取计23643元,由被告山东天泰钢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奥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