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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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日照润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 衡水艺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927.40元,护理费25440元(120元/天×212天),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5元,由原告***负担741元,被告***、***负担5764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