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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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莒县福济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9833.56元[(209762.23元-10000元)×70%]、住院生活补助费3570元(50元/天×102天×70%)、营养费1428元(20元/天×102天×70%)、护理费15792元(120元/天×188天×70%)、死亡赔偿金260111.60元[(39549元×12年-103000元)×70%]、丧葬费26293.75元(37562.50元×70%)、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681.77元(64.93元/天×3天×5人×70%)、交通费1400元(2000元×70%),共计449110.6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垫付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9元,由原告***、***、***负担848元,被告***负担4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