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婺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婺源支行透支本息及费用合计143,909.1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计1,5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78元(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