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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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民医院 江苏华健集装箱有限公司 上海开元骨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健集装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4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1375元、住院期间日用品费用145.2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73968.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华健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