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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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海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市泓舜实业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1577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600286.57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借款本金1577000元、利息157820.43元为基数,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泓舜家庭农场、滨州市泓舜实业有限公司、滨州海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60元,减半收取12380元,由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泓舜家庭农场、滨州市泓舜实业有限公司、滨州海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