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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93394.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兴阳羡支行,账号:62×××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37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5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