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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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60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3328.8元。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运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本院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315元,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负担80元,被告***、远大运输集团东运公司、***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