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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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 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财保35号 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立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朝旭,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林肯牌(鲁A×××××)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将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A×××××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李敏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