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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
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财保35号

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立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朝旭,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林肯牌(鲁A×××××)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将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A×××××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济南辰东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李敏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雪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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