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4003.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8.5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负担34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