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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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的编号A:2017年新住自第161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7113.76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3426.80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对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以上述利息执行年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日计收罚息,对未清偿的贷款利息以罚息利率标准按日计收复利】。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有权依法申请折价、拍卖或变卖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南路5号22座8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江门市不动产权第2048822号],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8.1元、财产保全费1572.7元,合共6030.8元(均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6030.8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共603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458.1元和财产保全费1572.7元,合共60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