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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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芜湖市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311.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1315元,被告***负担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