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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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旭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旭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5,0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旭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旭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509.00元由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