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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神华中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橙园锦途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400100.42元及利息116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利息以欠付服务费400100.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神华中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橙园锦途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乌鲁木齐橙园锦途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神华中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争议标的607514.46元,核定给付金额456700.42元,占争议标的的75.18%,案件受理费11410.8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橙园锦途公司负担24.82%即2832.16元,被告神华中顺公司负担75.18%即,8578.65元,保全费申请费4325.41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385.41元,由被告神华中顺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916.3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神华中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