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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山东法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菏泽文亭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市兆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5517.6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44216.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共计4400元。***已支付原告23171元,折抵赔偿后,原告应返还***18771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9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负担377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3771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