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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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丽舞鞋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华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20年10月14日的利息20万元; 二、被告青岛华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胶州市金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青岛丽舞鞋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丽舞鞋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华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青岛华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丽舞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