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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0191.09元(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履行时予以扣减)。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85796.18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8元,减半收取3174元,由原告***负担194元,被告***、***负担2086元,被告***、邯郸市永年区鑫川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负担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