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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384.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384.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6元,由原告***负担7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939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负担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