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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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15577.42元及利息(以1915577.4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74元,其中原告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374元(此款已由原告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