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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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10540元,其中18550元以货币方式支付,剩余1391990元以混凝土冲抵(混凝土冲抵的价格以同期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镇江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镇江工程造价信息》刊载的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中同型号的预拌混凝土价格为准)。 二、驳回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8元,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13059元,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