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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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8669.20元(16297元/年×20年×18%),误工费20000元(5000元/月×4个月),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60天),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99969.2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2931.71元(42931.71元-10000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原告***负担185元,被告***负担5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负担1090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应支付101059.20元(99969.20元+1090元),该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刘官庄分理处的个人账户62×××02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应支付49311.71元,该款项中24894.71元支付到原告***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刘官庄分理处的个人账户62×××02内,剩余24417元(25000元-45元-538元)支付到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沂南支行的个人账户62×××64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