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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292702.74元、综合管理费22191.78元,合计314894.52元。 二、反诉被告金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履约保证金62500元、水电费保证金15000元。 三、反诉被告金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装饰装修残值损失480000元。 四、反诉被告金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65625元。 五、驳回原告金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由原告金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84元,被告***负担17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231.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4489.25元,反诉被告金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742元;鉴定费70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059元,反诉被告金华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