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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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安众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南京海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736629.65元及相应利息(1、以837354.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2、以1596759.6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3、以159675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4、以273662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三、驳回南京海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16元,由南京海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8万元,由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991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