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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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垦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省农垦三亚木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海南农垦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01年3月18日签订的《海南省农垦三亚木材厂住房内部交易协议书(一次性付清房款)》有效; 二、确认被告海南农垦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海南农垦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房改房全产权过渡买卖合同》有效; 三、确认三亚市荔枝沟镇(农垦)木材厂宿舍楼1栋104房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反诉原告)***所有; 四、原告(反诉被告)***、***,被告海南农垦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助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三亚市荔枝沟镇(农垦)木材厂宿舍楼1栋104房的产权过户至被告(反诉原告)***名下;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预交),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