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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刘芳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3516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81371.56元,共计116538.56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刘芳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3516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81371.56元,共计116538.56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刘芳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35167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刘芳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81371.56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刘芳死亡产生各项损失的3516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81371.56元,共计116538.56元(含交强险内已赔付的35167元)。 上述第一至五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负担569元,被告***、浙江玖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兰陵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