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黑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汽车队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损失:出院后护理费197738.7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0%即98869.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5%即49434.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00002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3689元,被告***负担807元,被告***负担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