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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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川塔分公司 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60883.56元、违约金1506.88元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0883.5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