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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51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10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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