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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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顺和农产品综合市场租赁合同》;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9,476.4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975.40元,原告***负担107.43元,被告库尔勒奇正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