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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北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1,137,028.82元; 以上应给付款项1,137,028.8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181,572.05元,判决给付标的1,137,028.82元,占请求标的的35.74%,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16,126.29元(北园春公司已预交),由北园春公司负担64.26%即10,362.75元,由岩土公司负担35.74%即5,763.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252.58元(北园春公司已预交),由北园春公司负担64.26%即20,725.51元,由岩土公司负担35.74%即11,527.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