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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66346.49元、利息35.48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之和:以66346.4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条载明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48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68.85元,由被告***、***、***负担185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