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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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491273.52元及利息(利息按所欠工程款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起算至付清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3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垫付后,由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