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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
江西乌托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48833.58元,利息及罚息3041.73元(截止2019年6月5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548833.58元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江西乌托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西乌托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319元,由被告***、***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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