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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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高新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大宇制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大宇制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抚州高新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327,327.3元,并支付利息383,567.5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本息各承担20%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抚州高新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776元,由被告江西大宇制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各自分别以10355.2元与被告江西大宇制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