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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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08)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本院(2008)敦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元,邮寄费100元,合计1417元,由***负担530元、***负担257元、***负担250元,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