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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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匡峰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公证费和执行费共计205489.8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被告***、匡峰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