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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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征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及罚息24629.77元(截止2019年3月10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290000元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马子口(恒基大厦)房屋【于房权证(发)发字第××号】,所得款项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9元,减半收取3009.5元,由被告***、***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审 判 员 凌会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敏 附:标的款直接付给当事人或汇入下列帐户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姓名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于都长征支行 户名:于都县人民法院执行款 帐号:14×××57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