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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显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仁寿显明水泥有限公司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
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
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1、截止2018年9月18日的利息为1482117.12元;2、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对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2693元,由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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