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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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元及利息(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2020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4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