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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8369.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元,由原告***负担24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负担1310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应支付119679.27元(118369.27元+1310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市青年路支行账号为62×××62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