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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地凯矿业有限公司 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全地凯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费计人民币571522.16元(详见附后计算单); 二、由被告天全地凯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计人民币35万元; 三、驳回原告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8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8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