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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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6543.61元、后续治疗费305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44元、误工费39719.70元、护理费6639.13元、伤残赔偿金1787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75231.2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38887.20元、后续治疗费1816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79.69元、鉴定费1890元,合计61317.72元。 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16665.94元、后续治疗费7783.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19.87元,合计25469.03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鉴定费81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负担1244.60元,由***、***负担53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