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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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 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阳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 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春市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首期工程)的工程款1701693.36元和利息(该利息以1701693.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0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尚欠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阳春市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阳春市自来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的工程款1486609.13元和利息(该利息以1486609.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0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尚欠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瑞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5元,由被告阳春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