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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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一明峰置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鹤山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鹤山路支行对青岛天一明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2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7552元,由***、***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2元,由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鹤山路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