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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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衡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衡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诚意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支付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支付2019年9月1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期间的利息,上述利息计算参照年利率4.35%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5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垫付受理费,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